公告日期:2025-11-13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事
项的法律意见书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五年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5)得伟君尚字第 14007 号
致: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烽火通信”或“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担任公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仅就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有关其他专业事项依赖于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
4、本所已得到公司书面承诺,即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与正本材料一致;其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完整、真实、有效,且无隐瞒、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之处。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 文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项进行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2025年11月11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达成,除56名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外,根据《激励计划》针对公司业绩以及剩余1,586名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情况共计17,251,5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4%。
2、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事宜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1)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解锁涉及的1,586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同意按照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586名激励对象安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共计解锁股份17,251,566股。
3、2025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达成,同意激励计划涉及的 1586 名激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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