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7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DEWELL& PARTNERS
中国武汉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88 号
卓尔国际中心 20-21 楼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得伟君尚字第 5587 号
致: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 年 4 月 26 日,贵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登载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 通知 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符
合法律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星期五)14:30 在武汉市东湖高新区
高新四路 6 号烽火科技园 1 号楼 511 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曾军先
生主持。网络投票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经本律师查验,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56】人,代表股份【542,648,4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813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04,999,2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349】%。
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股东【 1,25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7,649,2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86】%。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25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8,550,7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8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10,90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03】%。
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1,25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7,649,2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86】%。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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