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录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本次发行方案...... 3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4.2)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第 2 条就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受到行政处罚及其具体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进行
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判断依据。 ...... 10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 4.3)根据申报材料,截至 2024 年 9 月末,公司投资性房地产为 10,528.42
万元。请发行人说明:公司及控股公司是否涉及房地产业务,是否取得相应资质。请保荐机
构及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01F20245052
致: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烽火通信”)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发行人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于 2025 年 1 月 14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烽火通
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
师工作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2 月 7 日出具的《关于烽火
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5]24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现就审核问询函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更新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本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本次发行方案
根据申报材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50,000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科)。
请发行人说明:(1)中国信科认购资金来源,中国信科及其一致行动人相关股份锁定期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第9 条对问题(1)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中国信科认购资金来源,中国信科及一致行动人相关股份锁定期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 中国信科认购资金来源
中国信科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控股,注册资本 300 亿元
人民币。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中国信科未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口径总资产
1,305.44 亿元,净资产 616.71 亿元,未经审计的母公司报表口径总资产 297.05亿元,净资产 128.55 亿元。2024 年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评定中国信科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A,评级展望为稳定。中国信科资产规模较大且资信状况较好。
中国信科对本次认购资金来源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系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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