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4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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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重新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将《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中约定的“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进一步提升,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主要内容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着眼于平衡公司长远发展与股东之间的合理回报。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等因素基础上,预计公司未来三年归母净利润平均可达 6.8 亿元(本规划中所涉及的经营业绩、利润等表述均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和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基于此,结合公司现金流情况、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拟制定现金分红比例如下: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公司在 2025-2027 年度,每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70%,或分红金额不低于 4 亿元(含税)的孰高值。公司董事会可以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经营性净现金流情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并注销的,回购金额纳入上述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条款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
(二)既重视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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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但不排除股票股利分配方式,在满足公司发展需要和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前提下,可以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分红形式并存。在确定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券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二)公司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三)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四)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调整机制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不得随意变更。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导致自身经营业绩、现金流情况与本规划第一节的预计情况差异较大时,公司可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经履行相应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后对本规划方案内容作调整。相关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并在股东会提案时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公司股东、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执行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监督。
六、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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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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