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董事及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敬业、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须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 内部问责制度是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即被问责人)。
第五条 本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公司设立问责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主任担任,委员包括全体独立董事和公司总经理。
第七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指导委员会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问责指导委员会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出问责方案。
公司相关人员应对举报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公司问责指导委员将视情况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触及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问责事项,由公司问责指导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其间若需对问责事项进行计量分析,公司问责指导委员会可要求公司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三章 问责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及信息,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
(二)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三)发生致使公司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和重大案件的;
(四)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五)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日常经济行动中出现徇私
舞弊或渎职、失职行为的;
(六)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
(七)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以及限制股东权利或责令转让股权等行政监管措施的;
(八)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或监管建议等日常监管措施的;
(九)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等纪律处分措施的;
(十)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
(十一)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因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诚信行为被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计入诚信档案的;
(十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问责的形式及适用范围
第十条 种类: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警告、记过;
(三)留用察看;
(四)调离岗位、停职、降职、降级、撤职;
(五)罢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六)扣发奖金或工资,罚款。
第十一条 出现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公司在进行第十条第(一)至第(五)项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问责结果与公司的绩效考核、职务晋升等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挂钩,处罚金额由问责指导委员会视具体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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