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1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对控股子公司的高效、规范管理,促进控股子公司健康发展,维护上市公司总体形象和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或母公司、上市公司系指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系指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绝对控股或者虽不绝对控股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第三条 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上市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以及运作进行风险控制, 提高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部署, 为实现公司总体经营目标贡献力量。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控股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公司支持控股子公司依法自主经营, 除履行控股股东职责外,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在上市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各项管理办法规定。控股子公司必要时可向公司寻求技术、管理、人才、市场开拓、资金及其他资源等方面的支持,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六条 公司主要通过向控股子公司委派董事、经营管理人员和日常监管两条途径行使股东权利。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为企业的经营责任人。本办法所称经营责任人为专职的总经理。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对口原则对控股子公司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办法。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母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对母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按照相关法规及其《章程》组织召开股东会、董事会,股东会和董事会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有到会股东、董事签字。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其召开方式、议事规则等必须符合《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等规定,并应当事先征求母公司的意见。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在决定和处理重大事项时,必须按照亨通光电《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本办法及上市公司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并事先报告母公司审核。上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发展计划及预算、收购兼并、重大投融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签订重大合同、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时。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母公司提供有关公司月度、季度财务报告和管理报告,汇报子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十五条 公司委派到控股子公司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督促子公司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办法,定期向公司汇报被投资单位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及时向公司反映重大问题。公司委派多名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的,由公司指定一名人员向公司汇报。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确定委派至控股子公司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人员名单。董事、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按《公司法》和控股子公司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任职要求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候选人须事先报告母公司备案,财务负责人由母公司委派,由控股子公司聘任。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母公司
备案。
第十八第 控股子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须事先报告母公司备案。
第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向母公司提供有关管理人员流动、生产情况、技术改造、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便于母公司进行监督、指导和服务。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同时,其会计报表应接受母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二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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