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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31 17:53:50 股吧网页版
亨通光电:亨通光电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01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进一步规范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公益活动和慈善事业的管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二条 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三条 权责清晰: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各子公司在对外捐赠之前,应报公司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量力而行: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能对外捐赠。

第五条 诚实守信: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六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1、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2、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3、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七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
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社会公共治安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对与公司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关联法人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九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含子公司),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以上,且累计金额超过100万元,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累计金额超过500万元,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能实施;

(三)累计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由总经理(总裁)办公会审批,报董事会备案。

对外捐赠涉及关联人的,还须同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申请,由主管领导
审核,公司财务部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后,按照本制度第九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其中捐赠申请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
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各子公司若涉及对外捐赠事宜的应当按各自公司章程规定并经过内部决策程序之后及时上报公司有关部门,严格依上述条款履行程序,经批
准后方可对外捐赠。

第十二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当建立备查账簿登记,同时报公司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法务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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