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和《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于2025年12月11日召开,对拟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预计公司2026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了审核,会议审核意见如下:
一、预计公司2026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1、2025 年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联营企业等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资金往来均为公司在日常销售、购买商品和接受劳务等活动中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公司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的情形,也不存在相互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的情形。
2、2026 年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在日常销售、购买商品和接受劳务等活动中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公司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的情形,也不存在相互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的情形。
3、2026 年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不会构成重大影响,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无任何依赖。
4、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联营企业等累计发生及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公允定价,不会构成对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损害。
二、与亨通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金融服务日常关联交易
1、亨通财务有限公司在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遵循互惠互利,定价公允的原则,有利于满足公司资金管理的需要,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2、公司与亨通财务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会构成对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损害。
三、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的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的转让价格系以具有合法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以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评估报告》所载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定价依据,具有合理性。
同时,此次标的公司股权结构的调整将为公司核心业务扩张、创新研发投入及长远战略落地提供坚实保障,最终实现公司价值与全体股东利益的长期共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认可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同意将该等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崔巍、钱建林、谭会良、陆春良需回避表决《关于预计公司 2026 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与亨通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金融服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中子议案一《关于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独立董事:蔡绍宽、任晓敏、乔久华、杨钧辉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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