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公司的长期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控股、参股、收购、兼并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为: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模适度,量力而行,要与公
司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最大限度地调动现有资源;
(三)以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四)对已投资项目进行多层面的跟踪分析,包括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行业趋势的变化及企业自身微观环境的变化,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及时提出对策,将风险控制在源头。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所有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董事会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会的授权,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会审批。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的,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不满足本制度第七条所规定的下列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本制度第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标准的,
由总经理批准。总经理认为有必要的事项,可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对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