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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4 19:43:30 股吧网页版
亨通光电: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5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2024 年度

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5]第ZA11646号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 董事会的责任

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确保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发表鉴证结论。

三、 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就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作如下专项报告:

一、 2020 年 12 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 年 7 月 20 日证监许可【2020】1515 号《关于核准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9,423,233 股,每股发行价为 12.31 元,共募集资金总额为
5,039,999,998.23 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 30,000,000.00 元(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1,698,113.11 元)后(应支付保荐承销费用 35,000,000.00 元(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1,981,131.96 元),实际支付 30,000,000.00 元(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1,698,113.11 元),
差额 5,000,000.00 元(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283,018.85 元)已于 2020 年 6 月 9 日支付),
由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划入公司开立在中信银
行吴江支行账号为 8112001013700578101 的人民币验资账户 5,009,999,998.23 元。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039,999,998.23 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 33,018,868.04 元(不
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1,981,131.96 元),以及其他发行费用 2,833,962.27 元(不含增值
税进项税额),募集资金净额为 5,004,147,167.92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16002 号
《验资报告》。

二、 2020 年 12 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加强和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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