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
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
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负责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公司董事会在聘请董事会秘书
的同时,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
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六条执行。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聘期自聘任之日起,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可连聘连任。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公司应在其离职
后 3 个月内聘任新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严格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
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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