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变更专项报告
2024 年度
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情况专项说明的
专项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5]第 ZA11649 号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24
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
表、2024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于 2025 年 4 月23 日出具了报告号为信会师报字【2025】第 ZA11644 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贵公司管理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了后附的 2024 年度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情况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
编制专项说明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将专项说明所载信息与我们审计贵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时所审核的会计资料及已审计财务报表中披露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核对,没有发现在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为了更好地理解贵公司 2024 年度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情况,专项说明应当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情况专项说明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24 年度发生以下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事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现将 2024 年度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 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
财政部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2023〕2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7 号”)。
(1) 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解释第 17 号明确:
?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 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在判断其推迟债务清偿的实质性权利是否存在时,仅应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不应考虑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
? 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该解释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
规定时,应当按照该解释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
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 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解释第 17 号要求企业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在识别和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也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影响。该披露规定仅适用于供应商融资安排。供应商融资安排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
该解释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
规定时,无需披露可比期间相关信息及部分期初信息。
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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