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0
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在福建省能源石化集团
财务有限公司存款资金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权属企业与福建省能源石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能化集团”)控制的福建省能源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切实保障公司资金安全,防止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权属企业(包括公司各级全资、控股和公司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其他协议安排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权属企业)。
第三条 公司及各权属企业与集团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委托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担保、结算等金融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性。
第四条 公司及各权属企业不得通过集团财务公司向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委托理财,不得将募集资金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审批在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资金风险控制制度和与集团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处置预案,听取集团财务公司关联交易风险事项工作汇报,履行有关决策,披露预案确定的风险情形及保障措施。
第六条 公司成立金融风险防范及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关联资金风险的防范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为领导小组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小组成员包括财务、证券、法律以及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公司财务资产部,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办公室主任,公司财务总监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日常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财务资产部为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关联交易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存放于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制定风险应急处置方案。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工,落实各项防控风险措施,相互配合,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第九条 公司董事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行公司及各权属企业在集
团财务公司存款的有关决策,防止出现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第十条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符合经依法依规审议的关联交易协议,关注财务公司业务和风险状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及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及各权属企业与集团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委托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担保、结算等金融业务时,应当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并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金融服务协议应规定集团财务公司向公司及权属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具体内容并对外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交易预计额度、交易定价、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等。
第十三条 金融服务协议中利率及收费标准:
(一)存、贷款利率的标准:
1.存款利率将不低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也不低于福建省能源石化集团其他成员企业同期在集团财务公司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2.贷款利率不高于在其他国内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二)其他金融服务收费标准:不高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水平。
第十四条 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应当严格遵循金融服务协议,不得超过金融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交易预计额度存放资金。
第十五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涉及集团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
第四章 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 公司及权属企业与集团财务公司发生存款业务,应当在资金存放于集团财务公司前取得并审阅集团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对集团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并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风险评估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集团财务公司是否具有相应业务资质,且基本财务指标是否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
(二)集团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如集团财务公司不符合该办法相关规定,公司不得将存款存放于集团财务公司。
(三)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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