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29 22:20:44 股吧网页版
中国动力: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30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项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公司依据《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约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交易、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可转债的投资者。

第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所有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持有无表决权的本期可转债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可转债的持有人,下同)具有同等的效力和约束力。

债券持有人单独行使权利的,不适用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债券持有人单独行使权利,不得与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的决议相抵触。

债券持有人会议可就涉及全体债券持有人利益相关的事项进行表决,但不得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干涉。

本规则所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债券持有人应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维护自身利益;其他事项,债券持有人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重组报告书》的规定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利益。

第五条 投资者认购、持有或受让本期可转债,均视为其同意本规则的所有规定并接受本规则的约束。

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本期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一)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二)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票;

(三)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五)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本期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二)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三)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重组报告书》或其他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相关文件已明确约定之外,不得要求本公司提前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一)当公司提出变更《重组报告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重组报告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二)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三)当公司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回购股份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四)当担保人(如有)或者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五)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