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
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购买其持有的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16.5136%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就本次交易,公司聘请了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 健兴业”)作为评估机构,对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的标的资产 的价值进行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以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会 对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 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进行审查: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聘请的天健兴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具备专业 胜任能力。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之间除正常 的业务往来关系以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 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本次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天健兴业为本次交易出具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执行,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 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 值参考依据,天健兴业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本次 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天健兴业在评估过程中实
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 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 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 目的相关性一致。
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在本次评估过程中,天健兴业根据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各类资产的评估方法适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本次评估结果公允。标的资产在本次交易中的最终作价以经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备案的资产评估值为基础协商确定,资产定价公允、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交易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目的与评估方法具备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之盖章页)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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