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410000
电话:(0731)8295 3778 传真:(0731)8295 3779
致: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力远”)的委托,作为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以下合称“本次调整及授予”)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科力远如下承诺:科力远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四)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科力远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调整及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及授予已取得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5年4月21日,科力远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相关事项已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一次会议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
2、2025年4月21日,科力远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3、2025年4月22日至2025年5月1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5年5月10日披露了《科力远监事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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