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萧钢构监管警示决定的申诉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作出的上证公监函〔2026〕0008号监管警示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认定杭萧钢构在“上证E互动”平台关于箭元火箭基地项目的回复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等问题,并对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姚剑峰予以监管警示。杭萧钢构对此高度重视,经认真复核相关事实与监管规则,认为该决定存在事实认定偏差、披露边界理解差异及责任认定依据不足等问题,特提出申诉,恳请贵所予以重新核查并纠正。
一、关于“信息披露不准确”的认定存在事实偏差
决定指出公司回复“未能准确反映项目中标的具体实施工作”,但事实上,公司在E互动平台的回复内容与项目客观事实完全一致,不存在误导性陈述。
1. 核心信息真实完整:2025年12月31日,公司明确回复“作为联合体成员与湖南建工集团联合中标”,并披露项目总签约价2.53亿元、公司涉及部分合同价6931.88万元。该等数据与后续1月8日《关于项目中标事项的说明公告》完全一致,且准确界定了公司在联合体中的角色,无任何夸大或虚构。
2. 披露内容符合互动平台定位:E互动平台的核心功能是快速回应投资者核心关切。投资者提问聚焦“中标是否属实”,公司针对性披露中标主体、合作模式及金额,已充分回应。而具体施工内容(如钢结构采购、制作及安装)属于业务细节,非投资者提问核心,且已在后续公告中完整披露,不应因首次回复未展开细节即认定“不准确”。
3. 业务属性清晰,无“蹭概念”意图:公司作为钢结构龙头企业,参与航天厂房建设具备成熟经验(如文昌航天发射场项目),此次仅为日常经营中的厂房施工,与“商业航天”核心业务有本质区别。公司在说明公告中已明确“属于日常经营行为”,且合同金额占营收比例不足1%,不存在利用热点概念误导市场的主观故意。
二、关于“信息披露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的认定混淆披露边界
决定认为公司未就业绩影响、履约风险充分提示,但该认定混淆了E互动即时回复与正式公告的披露要求,且忽视公司主动披露行为。
1. 披露方式符合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明确区分不同渠道的披露标准。互动平台回复侧重即时性与针对性,而业绩影响、风险提示等内容更适合通过正式公告系统披露。公司已在1月8日主动披露说明公告,详细说明项目对业绩无重大影响,且该公告系公司主动发布,非“经监管督促”。
2. 风险提示已充分履行:在股价异动期间(1月8日至1月13日),公司连续发布3份股票交易风险提示公告,明确提示“股价短期波动幅度较大”“不存在商业航天业务”等风险,已充分履行警示义务。
3. 信息披露完整链条已形成:公司通过“互动回复+说明公告+风险提示公告”的组合方式,完整披露了项目事实、业务边界、业绩影响及市场风险,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要求。
三、关于“董秘未能勤勉尽责”的责任认定缺乏依据
决定认定时任董秘姚剑峰“未能勤勉尽责”,但该认定忽视其合规履职行为。
1. 已履行审核义务:E互动回复经公司内部合规审核,内容真实准确,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董秘基于平台功能定位,合理安排通过后续公告补充披露,符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 主动推动补充披露:在股价异动后,董秘未等待监管督促,而是主动牵头梳理项目细节,推动公司提前披露说明公告及多份风险提示公告,及时引导市场预期,体现了勤勉尽责的履职态度。
四、申诉请求
综上,杭萧钢构在E互动平台的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后续通过正式公告补充披露细节,完整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时任董秘姚剑峰勤勉尽责,无违规履职行为。上证公监函〔2026〕0008号决定存在事实认定偏差、披露边界理解差异及责任认定依据不足等问题,恳请贵所:
1. 撤销对公司及时任董秘姚剑峰的监管警示决定;
2. 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予以客观评价,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与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
此致
敬礼!
申诉人: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单际华
日期:2026年1月17日
附件:
1. 上证公监函〔2026〕0008号监管警示决定复印件;
2. 公司2025年12月31日E互动平台回复截图;
3. 2026年1月8日《关于项目中标事项的说明公告》;
4. 2026年1月8日、1月10日、1月13日股票交易风险提示公告;
5. 时任董秘姚剑峰履职记录及相关审核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