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障董事和董事会的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保证各位董事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董事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授权行使职权,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四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人,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设职工代表董事 1 人,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提案及通知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临时会议不定期召开。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由董事长签字或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
情况紧急或遇有不可抗力,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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