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保证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赋予的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
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依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董事长因故不能履
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处理董事会日常工作,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指定联络人,履行《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提议时;
(四)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第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邮件、传真等方式;
通知时限为: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前 2 日。
如有本议事规则第七条第(二)、(三)、(四)、(五)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由董事长签发,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通知各有关人员。通
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召集和召开,按规定事先通知
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审议情况(如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意见(如有)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和提议撤换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议案;
(十七)审议需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并形成议案提交股东会审批,决定除须经股东会审批之外的公司对外担保;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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