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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光环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9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 公司战略资产部为提名委员会工作联系部门,主要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下达、协调及督办提名委员会安排的任务等工作,公司其他部门根据职能提供业务支撑工作。

第二章 人员构成及任期

第四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知识、技能和素质,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职责;

(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程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 如因委员的辞职将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规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三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程序及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的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于会议召开向委员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书面文件、邮件(包括电子邮件)、传真方式;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提名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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