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2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
见证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武汉 WUHAN·长沙 CHANGSHA
致: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
见证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6)-04-066
敬启者:
根据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神股份”或“发行人”)与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发行人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发行人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发行人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所进行合理核查的基础上,对于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资产评估、投资项目分析、投资收益等事项发表评论。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和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和/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财务数据、投资分析等专业事项,本所未被授权、亦无权发表任何评论。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作为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发行及公司为此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发行的授权和批准
本次发行已取得以下授权和批准:
1. 2025 年 7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鉴于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了对相关议案的表决,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2. 2025 年 8 月 1 日,发行人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鉴于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了对相关议案的表决。
3. 2025 年 8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