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5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23 日 董事会九届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天津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本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应审计尽审计、应发现尽发现、应整改尽整改、应完善尽完善、应协同尽协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门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对本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遵循企业的发展战略;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第六条 结合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为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可靠性,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部应当在公司党组织、董事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依据本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专职人员不少于二人。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需事先征求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意见。审计部负责人必须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实际审计工作经验。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审计部负责人。
第九条 内部审计具有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有牵连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事项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依照法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开展审计监督,其工作范围不受人为限制。内部审计分为例行审计与非例行审计,例行审计按本制度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程序进行;非例行审计根据情况,不通知随时到各被审计单位检查。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审人员。
第十三条 被审计公司或部门要按照审计部的要求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经营规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或者其他相关资料,保证其充分获知所需信息。审计人员对于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公司相关制度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列入公司预算,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及所属各全资及控股公司贯彻落实党、国家和本市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公司及所属各全资及控股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公司及所属各全资及控股公司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四)对本公司及所属各全资及控股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建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工程项目的概算、预算、决算进行全过程监督,核实工程造价,审查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情况;
(五)对本公司及所属各全资及控股公司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本公司及所属各全资及控股公司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本公司及所属各全资及控股公司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本公司及所属各全资及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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