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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07 08:37:58 东方财富iPhone版 发布于 广东
$*ST九有(SH600462)$
改审计意见,更换审计所
发表于 2025-06-07 05:57:12 发布于 浙江
关于*ST九有(600462)2024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的争议点说明
一、立案未结案与审计意见的关联性存疑,审计机构未充分区分“局部影响”与“整体范围受限”
1. 立案事项的性质与影响范围
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2024年12月19日公告),但截至审计报告出具日,调查尚未结案。然而,审计机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告中称“因立案事项导致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进而对整体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
- 争议点:立案调查通常针对特定事项(如涉嫌违规的具体行为),若该事项未直接涉及公司全部财务科目(如仅涉及部分关联交易或特定期间的信息披露),审计机构应审慎评估其影响是否属于“局部受限”,而非直接认定“整体范围无法审计”。
- 依据参考: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仅当“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导致无法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时,方可出具“无法表示意见”。
2. 审计机构未充分履行“独立性核查”义务,存在以“立案风险”替代专业判断的嫌疑
- 公司已说明“除立案事项外,其他财务数据及业务流程未见重大异常”,但审计机构未针对非立案相关的财务板块(如收入确认、成本核算、资产减值等)单独执行充分审计程序,直接以“立案未结案导致整体不确定性”为由回避责任,实质上是将监管调查风险等同于审计范围全面失效,忽视了审计独立性中“审慎评估、分块验证”的核心要求。
- 散户投资者作为信息弱势方,依赖审计报告判断公司财务健康度,而审计机构未通过细分核查排除合理怀疑,反而以“一刀切”的非标意见加剧市场恐慌,客观上导致投资者因信息不对称而承受重大损失。
二、审计意见的“过度严苛”与“程序正当性”缺失,对散户权益构成实质损害
1. 未给予公司及投资者“陈述与申辩”的缓冲空间
审计机构在出具非标意见前,未与公司就“立案事项对审计的具体影响范围”进行充分沟通,也未公开披露“无法表示意见”的具体证据链,导致公司无法针对性补充材料,散户更无法理解审计结论的合理性,形成“被直接判罚”的无助感。
2. 将“立案未结案”等同于“财务报表整体不可信”,逻辑推导不严谨
立案调查≠事实认定,更≠财务数据全面失真。审计机构作为专业中介,应遵循“疑罪从无”的审慎原则,在无确凿证据证明立案事项导致整体财务报表失实的情况下,直接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本质上是将监管调查的“不确定性”不合理地转嫁为投资者的“确定性损失”,违背了审计行业“保护公众利益”的基本宗旨。
三、核心诉求:强烈要求监管部门必须介入核查审计机构的专业性与独立性,维护散户合法权益
1. 要求审计机构就“立案事项对各财务科目及内部控制的具体影响”出具书面说明,明确“无法表示意见”的证据边界,而非以“整体受限”模糊责任;
2. 核查审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是否严格履行“分块审计、风险隔离”程序,是否存在因忌惮监管风险而放弃专业判断的“消极审计”行为;
3. 正视散户投资者因审计意见“过度放大风险”而遭受的损失,建立对审计机构失职行为的问责机制,避免“用极端非标意见替代问题解决”的简单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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