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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2 19:37:13
发布于 浙江
以下是一些与钓鱼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构建了“权限法定—争议协商—协助执行—禁止滥用”的四重约束机制,明确异地执法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建立执法争议协商解决制度,严禁为经济利益滥用执法权,能有效遏制“逐利执法”“钓鱼执法”等违法行为。第五十条确立的“最小干预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开展执法活动时,必须进行必要性评估和影响性评估,确保执法手段与执法目的相称,也对钓鱼执法等不当执法行为起到约束作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通过钓鱼执法获取证据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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