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公司董事会关于无法表示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的
专项说明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公司 2024 年度内控报告的审计机构,对公司出具了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5)第 217014 号无法表示意见的内控报告(以下简称“内控报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 1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内控意见涉及事项说明如下: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九有股份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三、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
九有股份公司2024年财务报表由我所审计,于2025年4月28日是出具了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5)第217101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因审计报告“二、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事项对九有股份公司财务报表影响重大,我们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来确定九有股份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导致我们无法判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运行是否有效。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由于“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部分所述事项的影响,我们不对九有股份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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