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关于公司董事会关于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专项说明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对公司出具了包含与持续经营相关的出具了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5)第 217101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 1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说明如下:
一、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事项
1.九有股份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9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
字 0392024075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止,由于该立案调查尚未有最终结论,我们无法判断立案调查结果对九有股份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
2.2024 年 10 月 30 日,九有股份公司对 2020 至 2023 年度财务报告涉及亳州纵翔
购入房产,并无偿捐赠亳州纵翔价值 6,397.32 万元的 90%股权事项进行差错更正发布了公告,上述差错更正已在 2024 年度财务报表期初数据中体现,我们按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对相关事项实施了相应的审计程序,但仍无法判断亳州纵翔在2020 年是否以承债方式获取相关房产,我们审计过程中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认会计差错追溯调整涉及事项及相关会计处理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上述事项影响可能九有股份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的多个项目,且可能存在的未发现的错报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九有股份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作出调整。《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七条规定,当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十条规定,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
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因此,我们对九有股份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无法表示意见。
三、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事项是否存在注册会计师依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能够确定存在重大错报的情形
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事项所述,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定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事项是否存在重大错报。
四、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金额
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确定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事项对九有股份公司报告期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金额,以及是否导致公司盈亏性质的变化。
五、上期非标事项在本期消除或变化的情况
九有股份上期审计报告中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所涉及事项,在本期未得到消除,但如“一、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事项”所述,我们对九有股份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无法表示意见,上期非标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期初数无影响。
特此说明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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