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相关交易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期权、结构性远期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
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真实的交易背景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套期保值为目的,币种限于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公司不得从事超出经营实际需要的复杂外汇衍生品交易,不得从事外汇衍生品投机。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
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经营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关联方机构)(下称“外汇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外汇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
测,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预测金额。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交割期间须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间相匹配。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机构。公司从事
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由管理层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 预计占用的外汇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
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 12 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须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范围内,向公司管理层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公司管理层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
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由其授权财务负责人负责外汇衍生品交
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提出外汇衍生
品业务申请(包括交易品种和额度,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措施等),经相关规范流程审批后,通过公司投资管理部进行具体操作。
第十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
(一)公司投资管理部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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