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6
关于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出具的上证上审(再融资)〔2025〕392 号
《关于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保荐人”)作为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研铂业”“发行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会同贵研铂业及发行人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各方,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问询函所提问题逐项进行认真讨论、核查与落实,并逐项进行了回复说明。具体回复内容附后。
说明:
1、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一致。
2、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不加粗)
对问题的回复 宋体(不加粗)
募集说明书、本问询函回复的修订、补充披露 楷体(加粗)
3、本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 录
问题 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4
问题 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
根据申报材料,本次募投项目中科技创新平台项目包括“贵金属功能材料全国重点实验室平台建设项目”和“贵金属新材料 AI 实验室建设项目”,已履行的主管部门审批程序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两个募投项目是否需要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如是,具体说明相关事项的进展、尚需履行的程序、预计取得时间,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公司募集说明书的披露内容是否准确、完整,信息披露是否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形,上述事项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回复:
一、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两个募投项目是否需要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如是,具体说明相关事项的进展、尚需履行的程序、预计取得时间,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针对“贵金属功能材料全国重点实验室平台建设项目”和“贵金属新材料AI 实验室建设项目”两个募投项目,公司聘请了专业第三方环评机构进行了专项咨询,基于谨慎性考虑,由其协助公司办理了上述两个项目相关的环境影响评
价报告表。2025 年 12 月 22 日,公司取得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昆明市
生态环境局关于<贵金属功能材料全国重点实验室平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昆生环复〔2025〕16-6 号)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贵金属新材料 AI 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昆生环复〔2025〕16-5号),同意上述两个募投项目按《报告表》所述工程内容、规模、功能、环保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贵金属功能材料全国重点实验室平台建设项目”和“贵金属新材料 AI 实验室建设项目”两个募投项目已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并已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项目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不存在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的情形。
发行人已在《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之“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之“(一)贵金属功能材料全国重点实验室平台建设项目”和“(二)贵金属新材料 AI 实验室建设项目”分别补充披露了两个募投项目环评批复的取得情况。
二、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公司募集说明书的披露内容是否准确、完整,信息披露是否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形,上述事项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2022 年 11 月 9 日,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投资建设云南贵金属新材料创新中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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