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本制度所指外部单位或者个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有权向公司要求报送信息的特定单位及所涉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等确因工作需要须知悉相关信息的所涉单位、人员。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战略发展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和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
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临时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七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在未确保报送信息安全前,公司可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或者子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的,应当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同时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登记程序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章 外部信息使用管理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在公司正式披露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
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办法》(云贵集团〔2024〕60号 附件10)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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