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办法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
公司战略发展部是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根据董事会秘书的授权进行重大信息的收集、传递和管理,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子公司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公司其他因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信息的知情人员。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二) 组织编写并提交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材料;
(三) 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 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 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本办法所称第一时间,是指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获知应报告信息的 24 小时内。对于突发的重大事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晓信息之时即刻以口头或电话方式通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并在24 小时内以书面方式报告公司战略发展部。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分支机构、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二) 各子公司拟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 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中,第 3、4、6、8 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在计算交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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