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理财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提升公司资金效益,防范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理财是指公司在国家金融及上市公司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实现资金保值增值,以自有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运作和管理,且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理财行为。
第三条 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各子公司不得开展理财业务。
第四条 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具体规定如下:
(一)用于理财业务的资金应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不得占用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二)理财交易标的为安全性高、风险低、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
(三)进行理财产品业务只允许与经批准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四)在选择合作金融机构时,应优先考虑额度较大、综合实力较强、信
用状况良好的金融机构。
(五)理财以公司名义开展,不得使用他人或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六)集团公司开展理财的额度控制在净资产 20%以下(不含)。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党委会对集团公司年度理财额度在净资产 10%以上(含)的理财方案进行前置研究。
第六条 董事会审批集团公司理财管理制度;审批集团公司年度理财额度在净资产 10%-20%以下(不含)的理财方案。
第七条 办公会审核集团公司理财管理制度;审核集团公司年度理财额度在净资产 10%以上(含)的理财方案;审批集团公司年度理财额度在净资产 10%以下(不含)的理财方案。
第八条 财务部作为公司理财业务的经办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理财管理制度;
(二)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理财额度开展理财工作,包括选择合作金融机构、制定理财计划、确定理财配置策略、理财品种和理财期限;
(三)建立理财管理台账,定期跟踪管理;
(四)到期赎回理财产品及确认收益。
第九条 战略发展部负责理财业务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条 审计部负责对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进行检查和评价,对理财的违规行为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章 理财的基本要素
第十一条 财务部在统筹考虑公司整体资金状况、融资环境、生产经营情况等因素后制定资金计划,确定理财额度。
第十二条 进行理财的币种包括人民币、美元、欧元等公司持有的币种,其中以人
民币作为主要币种。
第十三条 理财基本产品包括:
(一)银行的存款类理财产品,包括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等,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应当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商业银行。
(二)各大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包括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券商、基金公司等。
(三)货币市场基金、国债及债券、债券型基金。
(四)其他经董事会批准的理财产品。
第十四条 理财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理财产品期限应与资金使用计划相
匹配。
第十五条 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为 R2 级(含)以内。
第四章 理财操作及流程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对未来十二个月内理财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理财总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不含)的,应当在
理 财 之 前 经 办 公 会 审 议 通 过 ; 理财总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20%以下(不含)的,应当在理财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理财额度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滚动使用,任一时点实际发生的理财余额不应超过经审批的额度。在理财额度内,理财的审批流程以及审批权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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