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证券简称:贵研铂业 证券代码:600459 公告编号:临 2025-014
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的通知》
(财会〔2024〕24 号),规定“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内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为执行上述政策规定。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准则解释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本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新会计政策。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
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 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对因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将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会计处理涉及的会计科目和报表列报项目的变更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公司对 2023 年报表列报项目进行追溯调整,应将 2023 年“销售费用”中的产品质量
保证金 685.45 万元调整至“主营业务成本”列报,毛利率由 3.03%下降至 3.01%,利润总额不变。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于会计政策的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变更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和文件要求,对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五、报备文件
1、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2、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特此公告。
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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