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1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现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事项的表决,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二、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管理、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价格等事项)、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六、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相结合,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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