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1月25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委员会的组成 ...... 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3
第四章 议事规则 ...... 8
第五章 附则 ...... 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了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及议事规则等。
第三条 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以及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公司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为委员会配备日常工作机构。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二章 委员会的组成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由3-5名董事组成。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过半数并且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委员会委员均须具备能够胜任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须为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十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发生本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的情形,导致委员会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的最低人数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时,董事会应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及时补选委员,在补选委员就任前,原委员应当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委员提出辞职或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委员会的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二条 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为审计风险部和法律合规部,委员会的秘书处为董监事(总经理)办公室。如公司组织架构调整,部门进行分立、合并或更改名称,常设工作机构的职能由负责审计工作、法务工作的部门承接,秘书处的职能由负责董事会运作工作的部门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负责推进公司法治建设工作;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委员会的建议未被董事会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本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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