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1月25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委员会的组成 ...... 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2
第四章 议事规则 ...... 4
第五章 附则 ...... 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了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及议事规则等。
第三条 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并在董事会授权下监督、检查战略执行情况、年度投资计划、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公司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为委员会配备日常工作机构。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二章 委员会的组成
第五条 委员会由3-5名董事组成。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
委员内选举,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十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发生本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的情形,导致委员会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的最低人数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时,董事会应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及时补选委员,在补选委员就任前,原委员应当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委员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委员会的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二条 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为公司战略与投资中心,委员会的秘书处为董监事(总经理)办公室。如公司组织架构调整,部门进行分立、合并或更改名称,常设工作机构和秘书处的职能分别由负责战略规划与投资工作、董事会运作工作的部门承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投资计划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
方案、产权转让、并购重组和资本运作等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和ESG相关政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ESG相关规划、目标、制度及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对ESG相关报告进行审阅,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监督和评估上述事项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汇报;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委员会有权对公司战略发展规划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调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在公司内进行调查研究;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负责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委员会进行口头或书面工作汇报。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由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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