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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20:48:19 股吧网页版
时代新材: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

上市公司名称: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时代新材
股票代码:600458
收购人名称: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
一致行动人名称:中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田心
通讯地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时代路 169 号
一致行动人名称:中车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一号院 1 号楼 7 层 801(园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 161 号院 1 号楼 32-33 层

一致行动人名称: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石峰区田心高科园
一致行动人名称:中车株洲电力机车实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湖南省株洲市田心

一致行动人名称:中车资阳机车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资阳市雁江区晨风路 6 号
一致行动人名称:中车南京浦镇实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浦口区浦镇龙虎巷 5 号
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龙虎巷 5 号
一致行动人名称:中车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兴发路 82 号
一致行动人名称:中车资阳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晨风路 22 号
一致行动人名称:中车石家庄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车辆厂后街 7 号
通讯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裕翔街 168 号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十月

收购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摘要“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摘要系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 16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 16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本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时代新材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时代新材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摘要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收购人通过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方式取得其全资子公司中车株洲所持有的时代新材 251,418,735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7.00%),并通过和一致行动人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受托行使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时代新材 211,252,63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2.69%)所对应的表决权,收购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49.69%的表决权。本次收购和表决权委托系在中车集团实际控制下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可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

五、本次收购尚需取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次收购进行合规性确认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过户登记程序。

六、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摘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七、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收购人声明......3
释义......7
第一节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9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9

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7

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营业务及简要财务状况...... 21
四、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最近五年所受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26

五、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26
六、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

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31

七、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说明......32
第二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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