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6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毕马威华振专字第 2504394 号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截至
2025 年 6 月 25 日《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就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其第二部分所述的编制基础编制,以及是
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截至 2025 年 6 月 25 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发表鉴证意见。
一、企业对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的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贵
公司编制了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按照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的第二部分所述的编制基础编制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及保证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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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续)
毕马威华振专字第 2504394 号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鉴证工作涉及实施有关程序,以获取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其第二部分所述的编制基础编制,以及是否在所有
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截至 2025 年 6 月 25 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相关的鉴证证据。选择的程序取决于我们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报导致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询问、在抽查的基础上检查支持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金额和披露的证据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已按照其第二部分所述的编制基础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截至
2025 年 6 月 25 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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