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关于修订《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董事:
一、2023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新《公司法》”),进一步加强股东权利保护,其中包括: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将“股东大会”表述修改为“股东会”等。
2024 年 12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
相关过渡期安排》,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 2026 年 1 月 1 日前,按照《公司法》、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证监会配套制度规则等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为贯彻落实新《公司法》,2025 年 3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进行修订,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完善总则、法定代表人、股份发行等规定,完善股东、股东会相关制度,完善董事、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要求,不设监事会和监事,调整“股东大会”表述等。
鉴于上述情况和要求,根据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订情况,结合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博通股份”、“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不再设立监事会和监事,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将“股东大会”表述调整为“股东会”,并拟对《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内容和条款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具体的修订情况如下:
1、原《公司章程》中“股东大会”表述都修订为“股东会”。
2、修订原《公司章程》第一条:
此条原内容为: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核心和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拟将此条修订为: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核心和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3、修订原《公司章程》第八条:
此条原内容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拟将此条修订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4、将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一节名称由“股东”修订为“股东的一般规定”。
5、修订原《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条:
此条原内容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拟将此条修订为: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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