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就有关重要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或提交审议。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且均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二分之一以上,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委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的人士: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公司应当组织审计委员会委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会计、审计、法律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规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履职情况与独立性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委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对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新委员就认前,原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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