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166 号德宁国际中心 28、29 层
电话: (0951) 5677929 电子邮箱:lxylaws@126.com
二〇二五年四月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GHFLYJS[2025]197 号
致: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宁夏建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金晶、李斐然
出席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 14:00 在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
街 219 号建材大厦 16 层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对公司提供的
与本次会议召开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审验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中国现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及《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
了《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
会议基本情况、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召开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现场股东大会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
程、会议表决方式等予以了明确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会议的召开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4 月 17 日,
会议日期为 2025 年 4 月 24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
多于 7 个工作日,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权登记日与会议
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
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 14:
00 在会议通知的地点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玉林先生主持,现
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均符合《会议通知》规定;本次会议网络投票
在《会议通知》中通知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24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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