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4
证券代码:600448 证券简称:华纺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1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山东证监局
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3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警示函》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及盛守祥、闫英山、刘水超、丁泽涛:
2025 年 4 月 22 日,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纺股份或公司)披露《2024
年年度报告》,报告显示公司 2024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但华纺股份未披露 2024 年年度业绩预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盛守祥作为公司董事长、闫英山作为公司总经理、刘水超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丁泽涛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华纺股份及盛守祥、闫英山、刘水超、丁泽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山东证监局的要求,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提高规范意识,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山
东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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