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1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
章以及《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包括可转换债券、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
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
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五)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
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六)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
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
除外;
(七)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八) 上市公司可能触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
形发生前:1、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2、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
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
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上市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
任一情形发生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
(一)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 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
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本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 本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
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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