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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证股份:金证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4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01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程序,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其他利益相关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的“披露”指在规定
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是指公司按
照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
文件,并直接提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其他
指定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持有5%以上公司股份的股东;

(六)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
其相关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其他
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简明清
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
信息时,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
公告类别索引》(以下简称“《公告类别索引》”),对属于《公告
类别索引》中直通车公告范围的信息,按照规定通过直通车办理信息
披露业务;对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信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
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除依法需要披露的
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
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
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
诺的,应当披露。

公司向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
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是《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
券时报》,信息披露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公司不在其他公共媒体上先于上述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发布依法披露
的信息,不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正式公告义务,不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在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信息前,应先征得董事会或董事
会秘书的同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
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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