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1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制度》、《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
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配股、增发、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
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
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
确规定。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
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
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
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同一
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
抄送保荐机构;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
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
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
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交所书面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
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并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
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
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九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
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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