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产生,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成员由三名
独立董事和二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
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主要提名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决定薪酬与考核的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订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惩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所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
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
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的有关信息;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
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个月,向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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