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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8 23:33:27 股吧网页版
瑞贝卡: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600439 证券简称:瑞贝卡 公告编号:临 2025-011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郑文青、朱建锐、胡丽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郑文青、朱建锐、胡丽平:

经查,我局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按规定在 2021 年年报、2022 年半年报和年报、2023 年半年报和年
报、2024 年半年报中披露公司与关联方之间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因关联方之间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产生的资金占用事项。

二是公司与关联方之间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及时披露。

三是公司 2023 年末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

四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

五是部分董事、监事薪酬未经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 号)第七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郑文青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朱建锐作为公司财务总监、胡丽平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
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河南瑞贝卡发制品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郑文青、朱建锐、胡丽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并将根据下步核查情况决定采取进一步措施。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指出的相关问题,将积极按照河南证监局的要求进行整改,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升公司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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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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