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关于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
鉴证报告
中喜专审 2025Z00427 号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新成文化大厦A座11层
邮编:100062
电话:010-67085873
传真:010-6708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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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页 次
一、关于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1-2
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 CPA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关于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中喜专审2025Z00427号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贝卡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的说明》执行了鉴证。
一、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
瑞贝卡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规定编制重要前期更正情况的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治理层负责监督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编制过程。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计划和实施核查工作,在核查工作中,我们结合瑞贝卡公司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核对、询问、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核查程序。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的说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制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规定,
地址:北 京 市 崇 文 门 外 大 街 11号 新 成 文 化 大 厦 A座 11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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