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二五年五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 4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6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 7
第五章 附则 ...... 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
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通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
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第四条 股东会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或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本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规定股东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和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 公司下列财务资助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 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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