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3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确保董事会工作效率与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本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遵照《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下设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独立董事。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权限、工作机制、决策程序等,由董事会另行制定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予以明确规定。
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的相关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的《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予以明确。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处,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处印章。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召集和通知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过半数独立董事
提议时,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七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通过董事会秘书处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处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在接到提议后 5 日内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提议人直接向董事长报送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的,应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处。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正式稿后 10 日内,发出通知并召集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处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九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处应当分别于会议召开日前 10 日和 5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电子邮件、邮寄、传真、专人送达或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时间和地点;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会议期限;
(四)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五)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 发出会议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四)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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