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3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战
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董事会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公司总经理任工作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战略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
(二)如有必要,应提供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对上述事项所发表的咨询意见;
(三)有关对外协议、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应事先征求公司相关部门或聘
请的法律顾问意见;
(四)公司经营层对上述项目所形成的初步意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委员会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并于会议召开 3 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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